手机被扣留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扣押的物品如果经过查明跟案件没有关系的话,应当在三天之内解除扣押,立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公民的手机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除非是因为犯罪被有条件没收,因为国家需要被征收、征用,其他一切情况均不被没收和收缴。警察只有暂扣权,没有没收权。
《刑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如果手机被用于联系犯罪事宜,那么它很可能被视为作案工具。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需考虑专门性、直接性和时间性等因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派出所对于手机实施扣押行为具有合法性。若手机被认定为与正在进行的案件调查直接关联的关键证据或其本身有可能被用以开展涉及违法行为的行动,那么,相关的派出所有权依法暂时限制手机的使用。
综上所述,手机被扣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警察在扣押手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出具扣押清单、登记物品等,并在查明与案件无关后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