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在税收上主要属于 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计算机软件。同时,系统编程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对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则根据其类型(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按照不同的征收率(6%或4%)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数据库作为软件的一种,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范畴,其销售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纳税。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在税收上主要归类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具体的税率和税收政策根据软件类型、销售主体及特定优惠政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