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机案件中,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涉及著作权的纠纷证据
作品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需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合作的作品需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证明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其他相关证据。
涉及商标权的纠纷证据
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计算机犯罪证据
计算机的IP信息,用于确定作案地点。
日志文件,记录程序运行过程中的操作。
实施犯罪的工具软件及其鉴定结果。
即时聊天信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能力。
电子数据,包括电磁记录物,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一般刑事犯罪证据
物证。
书证。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高科技性,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