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式诉讼,也被称为审问式诉讼,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中:
定义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不论是否存在被害人的控告或其他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历史背景:
起源于罗马帝国时期,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以及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盛行,也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
特点
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
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过程通常是秘密进行的。
原告人(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而被告人(被追诉者)仅仅是诉讼的客体,没有诉讼权利,只能接受审问。
典型例子:
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是纠问式诉讼程序的一个典型例子。
纠问式诉讼与控诉式诉讼(或对抗式诉讼)形成对比,后者强调检察机关或私人原告对犯罪行为的指控,而被告人拥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