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当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程序参与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但如果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客观中立,也应回避。
合法性原则:
程序的正当性首先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即所有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立性原则:
程序应当中立,不偏不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公开性原则: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
时限性原则:
程序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确保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程序正当的核心内容,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公正、透明的,并且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机会参与和影响行政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