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话程序如下:
传唤证的填写与批准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传唤证的送达与回执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强制传唤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讯问与查证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口头传唤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口头传唤不需要传唤证,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的批准与执行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传唤的时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通知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询问笔录的填写与核对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对被传唤人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