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庭审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程序
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被告(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
原告宣读起诉状,法官询问原告诉状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陈述答辩意见,可以当庭陈述或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可。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并举证,出示准备好的证据目录和证据原件,并说明证明目的。
证人到庭作证,鉴定人到庭,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
辩论顺序通常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评议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敲击法槌。
宣判
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并宣告判决。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这些程序在不同类型的诉讼(民事、刑事)中略有差异,但基本框架和步骤大致相同。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