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大部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案件可以进入再审程序,这可以被视为一种“三审”。以下是可能适用三审的情况: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如果出现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如果原判决或裁定在基本事实认定上存在缺陷,包括缺乏证据支持、主要证据为伪造、未经质证或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但法院未予调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如果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这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三审,而是一种再审制度,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再审申请一般应向原审法院或检察院提出,且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不能再上诉。
综上所述,可以三审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新证据、原判决或裁定的重大瑕疵、证据收集问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再审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进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