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这些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此外,其他可能的中止执行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执行程序可以继续进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随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