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置程序是指 在劳动争议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之前,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程序包括: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详细资料、争议事实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开庭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能会被视作撤诉。
仲裁调解
仲裁庭应先尝试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裁决,裁决书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
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必先经过仲裁。
综上所述,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旨在通过仲裁机构先行处理争议,以减轻法院负担并尽可能在早期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