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抗诉的提出
提出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提出对象:抗诉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的方式
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抗诉的审查与决定
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自行发现等途径,对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进行立案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
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抗诉的移送与受理
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
组成合议庭: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判决与执行
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相关执行机构依法执行判决。
总结起来,抗诉的程序包括抗诉的提出、方式、审查与决定、移送与受理、开庭审理以及判决与执行等步骤,确保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