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死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手续,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根据下落不明的原因和情况有所不同:
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提供证据
申请宣告死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失踪报案记录。
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失踪年限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现场勘验报告。
其他能证明事实的证据。
申报死亡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
所需手续包括: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
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非正常死亡的处理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公民已被火化的,殡葬部门可以出具火化证明。
建议:
申请宣告死亡是一个法律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
利害关系人应尽早提出申请,以便法院及时发出公告并作出判决。
在申请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手续和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