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应包含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及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决定。
发出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明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和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或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义务、执行和解或法院裁定等方式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解除失信信息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接到申请后,法院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一旦申请成功,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自动解除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
纳入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建议: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便法院能够快速准确地作出决定。
被执行人应认真对待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如果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纠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