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通常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案件受理
当事人提交书面起诉或申诉状,法院立案庭负责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立案庭在接到起诉状、申诉状或执行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此裁定可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审阅诉讼材料,深入基层调查案情。
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可采取保全措施。
调解
人民法院可依法调解民事、商事案件,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
裁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作出裁判。
裁判宣告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执行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可延长至六个月。
申诉与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可决定再审。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