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受理申诉
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处理申诉
审查:学校申诉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若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调查: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决定:承办人审核情况,根据案情调查取证,并与有关处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申诉决定书并报局领导批准。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分别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宣城市教育体育局或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教师在提出申诉时,详细列出申诉理由和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时,教师也应注重沟通和协商,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