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标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职权、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依法进行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
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执法人员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生态环境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查取证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至少两人到场,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定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改正、暂扣工具或物品、处罚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步骤。
听证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如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告知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罚决定
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局长签发处罚决定。
送达与执行
处罚决定书由调查部门负责送达,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备案。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
结案与归档
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法制部门写出报告卷归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