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扭送人等提供的案件信息或线索。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审查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
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侦查
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审批。
破案
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
审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如逮捕、拘留等。
整个办案程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各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案件能够高效、规范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