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的程序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宣布是否公开审判。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法庭调查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
具体程序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应对这些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总结:
公开宣判的程序执行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告判决和送达判决书等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