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复核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
申诉人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向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并提供申诉材料,本人需在申诉材料上签字捺指印。
受理申诉并通知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并在信访部门、案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向申诉人送达《受理申诉通知书》。
成立复议复审组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议复审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复议复审过程中,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审。
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办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审决定。
告知申诉人并宣布决定
复议复审、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申诉人申请复查
党员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等部门申请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此外,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还有以下复核程序:
申请复核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顺延期限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再次申请复核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成立工作组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作出复核、申诉决定
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撤销原处分决定
有特定情形的,如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处理、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原处分决定单位或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党纪政务处分的公正性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