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处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与受理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法院审理前应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并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享受庭审权利;
原告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因特殊情况请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法庭决定。
法庭调查
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宣判与送达
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未按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诉讼处理的基本程序,具体案件可能会因情况有所不同,但大致流程如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