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确保到庭人员与案件相关,并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宣布开庭
审判长在确认准备工作无误后,宣布正式开庭,并简单介绍审判人员构成情况。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辩论内容: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法律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评议和审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宣判
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以上是法庭开庭的基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