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党员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程序
对普通党员,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分,即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如副厅级党员干部,通常按照特殊程序办理,由省级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通过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如犯错误的党员涉及工作机密程度较高、党的基层组织瘫痪、党员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等,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分级负责制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集体讨论决定
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事实材料核实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移送司法机关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留党察看期满后的处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包括初步认定、调查核实、预审、讨论表决和审批等步骤。
这些程序确保了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合规性,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