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 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案件的特点是它们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的,而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
特别程序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持续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六年,或者经有关机构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由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确认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确认财产无主的情况。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这些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在于它们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开始。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案件是指那些为了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而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非民事权益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