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项
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
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
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具体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登记表》,以备存查。
交办
交办一般采取发《督查督办通知单》《党委会单项通知单》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
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承办
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催办
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办公室采取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
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办结
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反馈
反馈环节是对整个督办工作过程的总结和反馈,确保所有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和回应。
归档
所有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相关文件和资料需要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管理。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督办工作的完整程序,确保各项任务能够按时、高效地完成,并得到有效监督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