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并应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认为自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回避情形时,可以主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恳求。
审查
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以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回避恳求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
决定
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院长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复议
当事人如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暂停执行职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