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性:
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随意改变或违反法定程序。
规范性:
它为行政行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操作流程,有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系统性:
它涵盖行政活动全过程,从行政决策、执行到监督和救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公正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无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效率性:
它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环节,缩短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时间。
透明性:
它要求行政行为公开透明,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行政活动进展和结果。
参与性:
它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如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表达意见和诉求。
救济性:
它为受到不公正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多样性:
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分散性:
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经常性:
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
广泛性:
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