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择走普通程序的原因主要在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案件性质
复杂程度:普通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通常需要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简易程序不适用: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并且要求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保障
公正性:普通程序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包括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程序参与权、程序公开性、程序合法性、程序及时性和程序可救济性。
完整性:普通程序包括了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适用范围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包括中级以上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综上所述,法院选择走普通程序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复杂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普通程序提供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