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性:
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随意改变或违反法定程序。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特征之一,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的约束力。
规范性:
行政程序为行政行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操作流程,有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系统性:
行政程序涵盖行政活动全过程,从行政决策、执行到监督和救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确保行政行为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公正性:
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无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公正。
效率性:
行政程序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环节,缩短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时间,提升政府工作的效能。
透明性:
行政程序要求行政行为公开透明,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行政活动进展和结果,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参与性:
行政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如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表达意见和诉求,体现民主性和公众参与。
救济性:
行政程序为受到不公正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多样性:
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分散性:
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法定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等内在要求,也包括公正性、效率性和透明性等外在表现,同时还涉及参与性和救济性等民主保障。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的完整框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