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生效但可能存在错误的裁判,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包括:
人民法院启动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对象限定
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
非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补救措施。
独立性
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不增加审级。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