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返还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及日常业务运营。
债权申报与审查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破产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实,明确债权的性质、数额及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处置。
清算过程中,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务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各债权人。
若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若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可依职权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合理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