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用什么程序执行

时间:2025-01-22 22:45:26 热门攻略

监视居住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程序和条件:

适用阶段

监视居住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适用。

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审批程序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并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

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知义务

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除非通知会妨碍侦查。

监督考察

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应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变更或撤销

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执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