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新物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聘新物业公司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且经前述参加者中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表决过程
至少需要200户业主的参与(假设小区共有300户业主),且至少101户业主同意才能通过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代表业主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委会经授权可以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原物业公司的交接
原物业公司有向新物业公司妥善交接的义务,包括及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配合新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等。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原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提供服务,直到完全退出,并确保所有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组建选聘工作小组
向全体业主征集选聘工作成员,组建选聘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选聘工作。
公开物业招标
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公开物业招标。竞标公示评标,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法律手续和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和合同需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
新旧物业公司交接
确保新旧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顺利进行,包括财务、账务、工程等方面的交接,并确保所有交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更换新物业公司的过程合法、有序,并保障业主的权益。建议在更换过程中,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确保表决过程公正透明,并妥善处理好与原物业公司的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