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达到监视居住条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可以申请监视居住。
申请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提供必要的证据或病历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病历材料,以支持申请的理由。
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进行审查。
办案机关审查
办案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并作出决定。
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审查通过,办案机关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如果不符合条件,也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执行方式可能包括定期走访、电子监控等。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或会见他人等。
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除监视居住
如果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以上是监视居住的基本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致步骤和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