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是指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它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是自己受理。
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审理结束后,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结果和相应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以上步骤,行政复议程序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