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重报是指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正常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重新审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补充侦查后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作出决定
检察机关在重新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仍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结:
检察院重报程序涉及案件在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以及案件的重新审查与决定。这一程序旨在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