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市退出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县级申请
贫困县对照退出标准,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县退出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县退出认定表》,编制年度《脱贫攻坚报告》,提出退出申请,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市级初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初审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填报的《贫困县退出认定表》进行逐项核实,并在州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县脱贫报告和初审报告,一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省级核查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市级初审结果组织专项评估核查。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退出贫困县进行检查考核,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提出退出贫困县名单在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编制《贫困县脱贫攻坚报告》,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社会公示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星期,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由乡报县批准退出,报设区市备案。
上报审批
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批准退出
经国家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定贫困县和经省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县,由省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处理,待其符合条件并履行程序后方能退出。
总结:
贫困县市退出程序包括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社会公示、上报审批和批准退出等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贫困县市的退出过程公开、透明,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