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案件需要作出不起诉处理,应当撰写审查报告。
报告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主管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共同行使。
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
送达时,应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决定宣布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冻扣押财物。
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报请批准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他相关程序
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前,检察院还需进行阅卷工作,与当事人核对案件情况,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及证据材料,并进行多次阅卷核对。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这些程序确保了相对不起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