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是指 因出现法定事由,最终依法彻底、完全结束整个破产程序的行为。具体来说,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和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得到法院的裁定认可时,破产程序终结。
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没有通过法院的情况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过法院裁定认可,也会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当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于分配时,破产程序也会被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如果破产财产已经全部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原因消灭:
当破产的原因已经不存在或消灭时,破产程序也会被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并且法院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同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给相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需要公告,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彻底结束,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得到解除,同时给予所有参与方一个明确的结束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