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执行程序中止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债权人同意延期执行:
当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时,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程序。
案外人提出异议: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法人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在破产公司的法人终止且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有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破产程序启动:
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保全和执行程序都应当中止,以便进行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和处置,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和解协议的达成:
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且经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会中止,此时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企业财产也继续受到破产法的保护。
执行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如果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并且该执行不影响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后,可能不会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破产执行程序中止主要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并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