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案与立案
行政机关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需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的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核审
办案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申诉权利等内容。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的完整流程,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