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应当终结。这种情况意味着继续程序不仅不必要,而且会产生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管理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将已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不需要变价的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请求权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因为破产费用的支付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
和解整顿成功或失败: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解整顿成功或失败也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终结。
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例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也是破产程序终结的一种情形。
债权人同意废止:
债权人同意废止破产程序,也可以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
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当和解协议经过法院认可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将产生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如果债务人通过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的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程序也会因此终结。
这些原因涵盖了破产程序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有序终止。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程序终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