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理论是由陈瑞华教授提出的,旨在规制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该理论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责任,从而弥补了当前实体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
程序性制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
程序性制裁是指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法律所设定的一种通过宣告无效来追究责任的程序性后果。
无效类型:
大陆法系国家将宣告无效分为“不可补正的无效”和“可补正的无效”两种。
研究对象:
《程序性制裁理论》是一部学术专著,深入研究了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成因以及官方治理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
理论基础:
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基础包括程序正义理论、法律责任理论和行为主义理论等,这些理论为程序性制裁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威慑理论:
程序性制裁的威慑理论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通过证据的排除来威慑警察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遵守宪法。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性制裁并不以威慑理论为基础,但在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时也会涉及到威慑效应。
实施机制:
程序性制裁的实施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完善实施机制和提高实施效果,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程序性制裁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理论,旨在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