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非民事权益纠纷:
特别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无明确被告:
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因为这些案件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而不是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审判组织:
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灵活,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包括的案件类型有: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特别程序的规定旨在简化和高效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