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空转”这一概念最初源自组织人事领域,近年被引入到司法等领域。在司法领域,程序空转主要指通过诉讼程序未能解决纠纷,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及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例如:
案件在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告知当事人还有诉权可继续起诉,但当事人的问题未得到实质解决。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再审法院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再审,下级法院又发回重审,如此反复,案子转了两三年又回到原一审法院,而实体问题仍未得到正确处理。
上级法院本可以直接改判或作出其他实质性判决,却将案件发回重审,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等,类似这样在程序上兜圈子,却没有实质性进展,导致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都可被称为程序空转。
在其他领域,程序空转可理解为程序或程序中的循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进行重复操作,但这些操作实际上并不进行任何有效的数据处理、计算,或者只是在等待有实质性进展的事件发生,却一直未能等到,从而导致程序看似在运行,实际却没有产生有意义的结果或推进工作的真正进展。
综上所述,程序空转是指诉讼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并可能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