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裁决时,如果涉案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那么公安机关必须 立即解除对该手机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并将其归还给当事人。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该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中,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无论手机是否与案件有关,只要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手机都应当在检察院决定后立即归还给当事人。如果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仍不归还手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手机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 5-10分钟内或 立即归还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