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相对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是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
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1. 选民名单案件
2.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一审终审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
无明确的被告:
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
审理方式:
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
特别程序由几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组成,每一种程序适用于一类案件的审理,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用。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并遵循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