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广泛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普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起诉和受理:
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
审理前的准备: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宣判:
在审理终结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普通程序的特点包括:
具有程序的完整性,即普通程序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所有基本阶段和环节。
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即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独立存在,与其他程序(如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相对。
此外,普通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共有31条条文,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