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程序是指 国际法主体之间为规定相互关系或规定权利义务,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的过程。这个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谈判
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
谈判开始时通常需要审查代表是否具有谈判条约的全权。
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
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
签字
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
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
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
批准
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
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
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
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交换批准书
某些条约在签字后需要交换批准书,以完成条约的缔结程序。
加入
非原始缔约国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条约的缔约方。
接受或赞同
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接受或赞同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的约束。
这些步骤在国际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条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缔约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能因条约的性质、参与方及其国内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