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程序是指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灭罪证,依法将未判决的人犯关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程序包括: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会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批准逮捕,检察院将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批准逮捕,检察院需要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获得检察院的批准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确保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法院决定羁押: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以认定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法院可以裁定将被告人收容至特定处所,这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措施。
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家属。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以上是羁押程序的主要步骤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整个羁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