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这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有助于核实案件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推动案件的进展。
辨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主持辨认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辨认人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独辨认
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混杂辨认对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视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记录辨认过程
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保密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如果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选择辨认方式
对于人物辨认,可以采用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的方式。对于物品辨认,应当将物品逐一展示给辨认人。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辨认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从而帮助侦查人员准确识别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和人员,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